重慶姐弟墜亡案二審細節(jié)曝光,張波葉誠塵翻供,后者稱自己有精神疾病,公訴方舉證駁斥,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?
被人看不起,原因很簡單就是此時想到后果嚴重了,***會判***的,怕死了。慫樣了,此時丑態(tài)百出,想方設法為了保命了,作無畏的掙扎,再狡猾也沒用了,等著挨槍子吧。被你們害死的難道就不是生命嗎?不槍斃天理難容。
從法律角度來看,翻供是一種被認為不可靠的證據(jù)形式。既然葉誠在原審和重審期間均否認推人,而在二審時突然翻供,因此***可能會懷疑他的證言的真實性。此外,公訴方通過***鑒定的證據(jù)證明葉誠不符合精神疾病的診斷標準,也支持了關(guān)于其證言不可靠的推斷。
除了關(guān)于翻供的問題,此案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涉及到被告人是否有故意***的犯罪意圖。在處理此類案件時,***通常需要分析被告人的行為,并嘗試推斷其犯罪意圖?;谧C據(jù)分析,***可能會得出被告人有故意***的犯罪意圖的結(jié)論。要證明故意***的罪行,需要有足夠的證據(jù)和專業(yè)的鑒定來支持這一指控。
綜上所述,從法律角度來看,重慶姐弟墜亡案需要對大量的證據(jù)進行分析,并且需要對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思考。這種案件的處理需要高度專業(yè)化的法律知識和技能,并要求法官能夠準確、公正地進行推理和判斷。
做了,就要承擔后果。
后果就是后面的結(jié)果。
做了,就該給死者家人一個交待。大不了二十年后又是一條漢子,再從新的起點開始做人!
但要保證能在六道輪回中,托生(投生)成人。如果生成他物,如牲畜,如鳥獸,就沒有做人的機會了。
這是從情和理這個角度解讀。還有從德這個角度解讀。
從法的角度解讀。要有證據(jù)。
就是醫(yī)院方有法律效應的法醫(yī)鑒定證明書,和以往的病歷史冊。
如果真有***史,還要看當時是不發(fā)病。
如果當時發(fā)病。那就可以,判無罪后,在***院呆下半生。
當庭翻供是被告人企圖脫罪或希望從輕處罰的正常反映,也是他們的刑事訴訟的權(quán)利,不足為怪,也不能說明被告人真的無罪或罪輕。
本案被告二審翻供,但辯護人沒有按被告的翻供作無罪或罪輕辯護,說明了辯護律師在認真閱卷和經(jīng)歷一審以后,從專業(yè)角度認可了控方的定罪證據(jù),應該只從量刑角度提出了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。
從控方角度看,他們提起公訴的標準是事實清楚、證據(jù)確鑿。否則,檢察機關(guān)會以事實不清、證據(jù)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的。既然已經(jīng)提起公訴,且經(jīng)歷一審庭審質(zhì)證,說明本案的證據(jù)已經(jīng)相當充分,證據(jù)鏈牢不可破。
所以,本案二被告人企圖以一句輕飄飄的“意外墜樓”翻供,或辯稱自己有“精神疾病”,達到逃生目的,純屬沒有事實依據(jù)的詭辯,不會有任何法律效果的。
看到法庭調(diào)查的事實認定,張波作為孩子的親生父親,兩個孩子的死都不能讓其悔悟,都不能讓他看清身邊這個女友的真面目,惡毒的女人都已經(jīng)讓周圍的人看清楚了。
遵循法律的準繩,進行犯罪行為的認定,以事實為依據(jù)。想用自己有***為由逃避***罪責,這樣的案例在國內(nèi)不是第一例,也不會是最后一例。但是依然希望我國的法律要以事實為準繩,不能讓犯罪分子以此方式逃避制裁。
重慶火災墜亡女孩,與消防隊不足2公里,為何沒有及時獲救?
這個問題,要客觀全面地分析不容易,畢竟在此時此景,大家看到的是女孩站在窗戶邊,反向用手抓住已經(jīng)可能被火烤燙的窗框,再加上體力不支,想換手時又因為慌亂而失手......
這樣的悲劇,沒有人愿意再看到,我們首先要祈禱這個女孩,天堂不再有痛苦和驚恐。
至于說2公里外的消防隊,可能有人報警了,也可能出警了,也可能路上堵車了......
能不能及時獲救,這個也是需要現(xiàn)場的人員站出來說明情況的,我們重慶本地人,只知道這個火熱太大,樓上樓下的鄰居當時只能自救,根本來不及或者說沒有能力向這個女孩施救。
這件事我認為可以反思的地方在于:
1、當家中起火時,有沒有撲滅初期火災的消防設備?
2、女孩有沒有經(jīng)過消防逃生演練,學習過的知識在當時有沒有做到冷靜處置?
3、逃生方向是不是有錯,畢竟按常理來講,即使家中起火后,也總有一個出口的火熱沒有這么大。
4、再一次說明露天陽臺的重要性,如果不是這樣的封閉陽臺,即使家中起火了,陽臺口也不至于燒到這么厲害,只要陽臺是空的,火苗就不可能離逃生者這么近。
愿每一個家庭,都在平時重視消防安全知識的普及,特別是老人和小孩子,更要教會他們使用滅火器,家中也要配備必要的滅火設施。